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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行贿罪法定不起诉案: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以“未达追诉标准”实现无罪之身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HXXX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吴某,男,38岁,某民营科技公司项目经理。2023年至2025年期间,吴某在负责公司与某大型国企的合作项目过程中,向该国企一名部门负责人支付“业务协调费”共计人民币4.8万元。2025年底,该国企部门负责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立案调查,吴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吴某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委托了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为吴某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吴某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他发现本案存在一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行贿金额是否达到了法定追诉标准。

赵飞全律师指出,2026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行贿罪“拉齐”,明确了具体的数额门槛。经过精确核算,吴某的行贿金额为4.8万元,未达到该罪的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吴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辩护人认为,吴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202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最新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与行贿罪拉齐。经核算,吴某涉案金额为4.8万元,未达到法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二,吴某支付上述款项系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为维持正常合作关系而支付,并未因此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未给所在公司或合作方造成任何实际损害。

“第三,吴某系初犯、偶犯,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8月,检察机关经审查,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吴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吴某以无罪之身回归正常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法定不起诉”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行贿罪律师对司法解释动态的精准把握。2026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作出了重要调整。赵飞全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变化,及时将最新司法解释适用于本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不起诉的结果。

本案也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在商业合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合规经营,避免因“业务协调费”“好处费”等名义的款项支付而陷入刑事风险。一旦涉入刑事调查,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行贿罪律师介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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