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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律师赵飞全为尚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X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尚某被指控生产、销售伪劣防水卷材,涉案金额78万元。尚某经营一家小型建材加工厂,主要生产建筑防水卷材。2024年底,尚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供应防水卷材一批,合同总价78万元。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反映部分卷材存在剥离强度不足的问题,遂将产品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部分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尚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认定尚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金额达78万元,属于“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某到案后坚称产品符合出厂标准,质量问题系施工不当所致。尚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尚某并全面阅卷。经细致审查,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三大核心问题:

第一,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缺陷。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对扣押的防水卷材进行质量鉴定,但鉴定所依据的样品并非从尚某处直接扣押,而是从建筑公司施工现场提取,无法证实送检样品与尚某出厂产品之间的同一性。同时,鉴定机构未对卷材的储存条件、施工工艺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外部因素进行排除说明。

第二,产品质量问题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模糊。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特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产品本身丧失基本使用性能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而本案中,检测报告仅显示部分指标“略低于”国家标准,产品仍具备基本防水功能,属于产品质量瑕疵,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非刑事追诉。

第三,尚某主观上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赵律师调取了尚某工厂的生产记录、原材料采购凭证、出厂质检报告等证据,证明尚某一直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涉案批次产品出厂前经过内部质量检测,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才发货。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了本案属于民事质量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并指出鉴定意见的程序性瑕疵导致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判决结果

2026年4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区分民事质量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精准识别了本案的核心争议——产品质量瑕疵与刑事伪劣产品的法律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经营者因不懂法律边界,将民事上的质量违约拖成刑事案件。本案的成功辩护表明:只有产品本身丧失基本使用性能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纯的指标略低、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属于民事违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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