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JXXXX〔2025〕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盛某某在担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90594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使用。2024年3月9日,盛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盛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90594元,被害单位已表示谅解。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后,以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盛某某委托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其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通过会见当事人、梳理在案证据,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盛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盛某某的行为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90594元,数额不大,且赃款已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盛某某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90594元,并获得书面谅解。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四、盛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其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对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与上案的区别在于,盛某某系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依法构成自首,情节优于坦白。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精准区分了自首与坦白的不同法律后果,将自首作为核心辩护支点,结合全额退赔和谅解,成功实现不起诉。
本案提示: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自首是极为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当事人在案发后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认定;同时积极退赔、争取谅解,为不起诉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