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QP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38岁,北京某公司职员。2025年7月,王某与被害人因经济纠纷发生激烈争吵,在情绪失控下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案发后,王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王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故意杀人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会见和阅卷,认为王某虽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不应适用死刑。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宜适用死刑。
第一,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王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王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王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王某家属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案发后,王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第四,本案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杀人案件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精神,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十分慎重。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王某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自首+赔偿谅解”成功争取从轻判决、避免死刑的案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自首是最为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谅解是酌定从宽情节。专业的故意杀人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自首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谅解的量刑价值,成功说服法院避免适用死刑。
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为从轻处罚、避免死刑创造条件。-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