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女,35岁,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代理商。该公司以影视投资项目为名,通过第三方平台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吸引公众投资。不到4年时间,公司共非法集资3亿余元,其中向代理商返佣超过2亿元,返佣比例高达56%,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王某作为公司代理商,招揽投资造成80余万元无法返还。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退赔2万余元。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王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会见和阅卷,认为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赔等多项从宽情节,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王某系从犯,作用有限。王某系受聘于公司从事宣传拉投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资金调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返佣比例虽高,但王某仅为代理层级中的普通代理商,其招揽投资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
第三,王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王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已退赔2万余元,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对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王某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其所在社区发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归并予以监督。
参考影视投资非法集资案中代理商包某的判决,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法院最终判处缓刑。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王某的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成功争取缓刑的案例。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公司非法集资3亿余元)的不利局面下,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通过论证王某的自首、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赔等多维度事实,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集资诈骗罪案件中,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