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CVB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化名),男,22岁,江苏南京某公司职员。2025年8月,吴某受朋友纠集参与一起酒后冲突,其在现场踢了对方一脚致对方轻微伤。案发后,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会见和阅卷,认为吴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吴某系从犯,作用有限。吴某系受朋友纠集参与,非组织者、策划者,仅在现场踢了对方一脚,未使用器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第二,吴某具有自首情节。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吴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吴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吴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第四,对吴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吴某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其所在社区发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归并予以监督。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吴某的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成功争取缓刑的案例。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通过论证吴某的从犯地位和积极赔偿行为,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和赔偿谅解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