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GHX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29岁,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职员。2025年,李某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朋友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会见和阅卷,认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照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的辩护意见,到案经过中未在李代沫实施犯罪时现形抓获,其如实承认犯罪行为,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第二,李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李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李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此次系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犯罪。
第四,对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李某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其所在社区发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归并予以监督。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李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自首+认罪认罚”成功争取缓刑的案例。参照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的辩护策略,自首情节的认定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具有重要影响。专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中,自首、认罪认罚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