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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认罪认罚——赵飞全律师为李某引诱他人吸毒案辩护获缓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KXXXX刑初X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28岁,北京某公司职员。2025年10月,李某在家中吸食冰毒时,向到访的朋友赵某介绍“感觉很好”,赵某出于好奇尝试吸食。后公安机关查获该吸毒行为,李某被抓获。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引诱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李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引诱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会见和阅卷,认为李某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赵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平时表现证明、社区评估意见等材料。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李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李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李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此次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李某的行为系临时起意。李某并非蓄意引诱他人吸毒,而是在吸食过程中临时起意向朋友介绍,其与故意引诱他人吸毒的行为有所区别。

第四,对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李某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其所在社区发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归并予以监督。

参照王某引诱朋友吸毒被判缓刑的案例,被告人自己吸食毒品后宣扬吸食毒品的好处,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李某的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认罪认罚+初犯”成功争取缓刑的案例。专业的引诱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参照王某引诱朋友吸毒案的裁判规则,对于自己吸食毒品后宣扬吸毒好处、引诱他人吸食的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引诱他人吸毒罪案件中,认罪认罚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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