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SAQ检刑不诉〔2026〕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化名),男,35岁,江苏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2024年6月至2025年9月期间,孙某通过兼职信息群发布广告,声称可有偿查询车牌对应的车主信息。一家培训学校为精准推销课程,派人在学校附近拍摄接送学生车辆的车牌后打包发给孙某,孙某通过非法渠道查询车主姓名和手机号,以每条25元的价格转卖给培训学校。一年多时间,孙某总计查询2500余条信息,经手流水达6万余元。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孙某刑事拘留,后移送起诉。
孙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批量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全面阅卷,发现本案核心证据系公安机关从孙某电脑中提取的批量信息数据包,但该数据包中的信息存在大量重复、错误、无法识别的情况。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孙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键证据——批量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重大疑问,依法应当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批量信息的真实性存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本案中,经辩护人逐条核查,孙某电脑中存储的2500余条信息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约15%的信息无法对应到真实存在的自然人主体,疑似系系统生成或拼凑的虚假信息;其二,约10%的信息存在关键字段缺失,如缺少手机号或姓名,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其三,部分信息系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历史记录,应予去重处理。
第二,抽样验证结果不支持全部数量认定。辩护人申请对批量信息进行抽样验证,鉴定机构的抽样结果显示:在被抽样的200条信息中,能够确认真实有效的仅占60%。据此推算,孙某实际掌握的有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可能低于‘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第三,孙某具有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孙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案发后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6万余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恳请贵院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孙某涉案的批量公民个人信息中存在大量不真实、重复、无法识别的信息,经抽样验证,有效信息条数存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孙某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批量信息真实性”进行证据辩护的成功案例。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批量信息的条数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信息往往存在大量重复、虚假、无法识别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善于从信息真实性、可识别性、去重复性三个维度展开证据辩护。
本案的启示在于: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抽样验证、去重分析等证据审查手段,挑战批量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无法确认真实有效的信息,应当坚持不能计入犯罪数量的辩护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