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HSX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陈某(化名,男,34岁,某互联网公司员工)通过境外社交平台联系上一名卖家,购买了两支大麻烟油,并通过国际邮件邮寄入境。该包裹在入境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涉案烟油中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约5克。
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表示自己因工作压力大,曾在外出旅游时尝试过大麻制品,回国后出于好奇再次购买。陈某的家属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物品,并积极配合调查。
陈某的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本案面临的不利因素是:涉案大麻烟油约5克,数量较前述无罪案例略大,且陈某对毒品的违法性有一定认知。赵飞全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陈某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
第二,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陈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陈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因工作压力大、一时好奇而触犯法律。
第四,涉案毒品数量较少,且在入境时即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涉案大麻烟油净重约5克,属于少量毒品范畴,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五,陈某具备缓刑适用条件。陈某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恳请法庭对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涉案毒品数量较少,系初犯。最终,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境外大麻制品走私案件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范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通过全面呈现陈某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本案也再次印证:对于走私少量毒品的案件,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