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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主观故意争议案——受贿罪二审改判律师逆转局势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在任局长期间,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许可证。当时企业未送钱,王某也未索要。三年后王某退休,该企业负责人为表示感谢,送给王某现金一百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受贿罪(事后受贿),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不服,上诉并聘请受贿罪二审改判律师

二、辩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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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赵飞全接手二审后,发现一审忽视了“事前约定”这一关键要件。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构成事后受贿必须有“在职时约定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证据。本案中,王某在职时从未与企业达成任何收受财物的默契或口头约定,企业送钱纯属单方事后感谢。作为专业的受贿罪无罪辩护律师(针对部分指控),他主张王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或至少不应认定为受贿,而可能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较轻)。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撤销原判,改判王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评析
“事前约定”是认定事后受贿的核心。本案中,受贿罪缓刑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的法理辨析,成功改变了案件定性,实现了刑期的大幅降低。这提示我们,在面对重罪指控时,必须深入剖析主观故意的形成时间。赵飞全律师作为受贿罪律师会见及二审专家,其精准的辩点切入是案件翻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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