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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梁誉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1次举报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有各种各样的咨询或疑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综合整理针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等常见的各种问题,供大家参考。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在两周岁以下:

(一)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一)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一)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注:《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

变原有的“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应征询孩子意见”的做法。当然,离婚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法

律案件有其固有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是否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均争取孩子本人的意见可能

还需要一定的过程。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孩子抚养权时,对于十周岁以

下(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适当征求意见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是一个开放的态度,甚至会成为趋势。事

实上,在审理涉及8、9岁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时,上海的部分法院已经率先开始对8、9岁的孩子

征询意见。)

可否轮流抚养?

(一)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判决后可否协议变更抚养权?

(一)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正在服刑或者患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能否取得抚养权?

(一)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

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对方与其前妻(前夫)所生子女,离婚时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

(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

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收养的子女,离婚后应当由谁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

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

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诉讼期间,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怎么办?:

(一)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梁誉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主要办理民事纠纷类案件,从业以来,成立办理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8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