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誉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6日 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7)粤0114民初2330号
案情:
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州市某某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的年终奖。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4年10月到被告处上班,职务是会计,被告根据惯例在每年年终时会按原告的工作量作为一个考量,计算年终奖的发放,被告已经根据原告2015年的工作情况作出了2015年的年终奖表,并计划在2016年2月发放,该表已经被告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且被告已按2015年年终奖表对一部分员工发放了年终奖,根据被告制作的表格,原告在2015年应当获得的年终奖是10000元。
被告在2016年2月公布了年终奖表后,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一直拖延发放大部分员工2015年的年终奖,直至原告在2016年6月离职至今一直未向原告发放,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的年终奖10000元。
被告广州市某某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委托本律师进行应诉。
本律师针对原告的诉求,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反驳意见:
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金进行约定,故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范畴;
2、用人单位在2015年期间经营效益严重下滑,经济状况每况愈下;
3、原告胡某某已经离职,不再享有年终奖待遇;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点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奖金是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很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奖金进行约定,故奖金是否发放,发放多少,这个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范畴。用人单位一方面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再来决定是否发放,结合到本案,用人单位是有权作出不发放年终奖的决定的。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看清楚每一个条款,看书面合同是否与口述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要求变更或补充,这样才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