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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是否要发??

发布者:梁誉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6日 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7)粤0114民初2330号

案情:

       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州市某某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的年终奖。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4年10月到被告处上班,职务是会计,被告根据惯例在每年年终时会按原告的工作量作为一个考量,计算年终奖的发放,被告已经根据原告2015年的工作情况作出了2015年的年终奖表,并计划在2016年2月发放,该表已经被告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且被告已按2015年年终奖表对一部分员工发放了年终奖,根据被告制作的表格,原告在2015年应当获得的年终奖是10000元。

       被告在2016年2月公布了年终奖表后,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一直拖延发放大部分员工2015年的年终奖,直至原告在2016年6月离职至今一直未向原告发放,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的年终奖10000元。

        被告广州市某某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委托本律师进行应诉。


        本律师针对原告的诉求,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反驳意见:

        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金进行约定,故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范畴;

        2、用人单位在2015年期间经营效益严重下滑,经济状况每况愈下;

        3、原告胡某某已经离职,不再享有年终奖待遇;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点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奖金是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很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奖金进行约定,故奖金是否发放,发放多少,这个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范畴。用人单位一方面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再来决定是否发放,结合到本案,用人单位是有权作出不发放年终奖的决定的。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看清楚每一个条款,看书面合同是否与口述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要求变更或补充,这样才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梁誉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主要办理民事纠纷类案件,从业以来,成立办理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8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