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瑞杰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租赁合同

发布者:姚瑞杰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6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冀01民终8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瑞杰,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瑞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2012年X月X日上诉人与本村***(已故)订立租赁协议,占用***房前空地,***去世后被上诉人以和***立遗嘱为由要求上诉人解除原协议并支付租金3000元。遗嘱为代书遗嘱,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但被上诉人提交的遗嘱没有代书人、见证人,并且用电脑打印,无法确定遗嘱的真实性,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实属无效遗嘱。一审对这份无效遗嘱无故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错误判决。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3年租金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将租金已支付到2018年***死亡前,并不欠租金。

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认为2016年X月X日***与被上诉人所立协议是遗嘱是错误的,因为内容是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故对立遗嘱的程序,法律规定的相当严格,***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成立并生效,不受立遗嘱程序的约束,一审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是正确的。二、一审第二次开庭笔录第四页,上诉人***表示租金交到2015年,2016年阴历年底应该交付没有交付,上诉状中陈述将租金已交付到2018年,故意混淆事实。一审判决上诉人邢某波给付被上诉人三年租金正确。

***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与***在2012年X月X日订立的租赁协议,责令***将合同租赁地恢复原状,并向***、***支付租金3000元。

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婚姻、无子女,有一同胞妹妹,2016年10月***患病,不能自理,二原告便开始照料***的生活起居及住院治疗。2016年X月X日,***与原告立下遗嘱《遗嘱抚养协议》,其中涉及本案部分“我愿意让**、**二人对我护理养老,并愿意把我的所有财产,包括宅基地东西长16米,南北长18米一处,和地皮上地五间房子和全部财产归**、**占两人继承”。立遗嘱后,原告两人全程照管***。***在2018年X月X日去世,原告二人为***操办了后事。2012年X月X日被告***因生产需要与***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宅基地西南角东西11米、南北9米的土地盖简易房,安装编织袋机,每年向***支付租金1000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租金被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遗嘱《遗嘱抚养协议》、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X月X日所立的遗嘱,实为遗赠抚养协议,且***的妹妹出庭予以确认,邢村村委会也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二原告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作为本案的原告适格。2012年X月X日***因生产需要与***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宅基地西南角东西11米、南北9米的土地盖简易房安装编织袋机,每年向***支付租金1000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租金被告未支付。***已去世,后该项权利移转至二原告,被告未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解除***与****签订的租赁协议;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清在租赁地上的附着物;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波给付***、***占租赁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扶养义务、遗赠人将自己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本案中,2016年X月X日,***与被上诉人*** ****签订的遗嘱内容显示,***与***、**占系本村好友,***愿意让***、***两人护理养老,并愿意把所有财产由其两人继承使用。基此,一审认定该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本案的案情。上诉人***认为该遗嘱为代书遗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说明以及***妹妹的出庭证言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了扶养***的义务,遗嘱亦载明上诉人***租金每年1000元由被上诉人*** ***按合同收取,同时结合2012年X月X日上诉人***与***签订的租赁协议以及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关于租金给付至2015年的陈述,一审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 ***2016年至2018年三年期间的租赁费3000元,于理相合。二审中,上诉人***认为租金交至2018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史兆宏

审判员  李荣水

审判员  孟志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吕鹏飞

书记员景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