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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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渤律师代理肖某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渤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8-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良诉称,其与被告肖某成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参与肖某成名下多家灯饰公司的铺面装修项目。经结算,肖某成尚欠黄某良装修劳务费16.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6.9万余元。黄某良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肖某成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缺乏书面协议及核心条款合意;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欠付劳务报酬;原告未提供提供劳务及交付凭证;且主张的款项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某公司与黄某良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黄某良承包某商场铺面装修,工程总额13.5万元,时任法定代表人唐某浓签字确认。黄某良提供的手写统计表及对账单显示,涉及某旧门市及某商场等多个项目的欠款。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对装修项目及款项存在争议。另查明,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成曾为该公司股东及监事,后公司注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黄某良主张的装饰装修合同相对方是否为被告肖某成,肖某成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某商场装修款项,黄某良与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唐某浓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受,故该部分系黄某良与某公司建立的合同关系。对于某旧门市装修款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黄某良自行制作的统计表显示发包方为“某地肖某成”“某地某公司”,对账表抬头为“某公司”且将两个项目一并处理;同时,已付款项均由唐某浓支付,其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后果归于公司。综合合同履行、款项支付等因素,某旧门市项目亦系黄某良与某公司之间建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良以与肖某成建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为由,主张肖某成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黄某良负担。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主张的巨额劳务欠款,王渤律师敏锐捕捉到合同相对方这一核心抗辩点。通过深入梳理工商档案、历史合同及付款流水,成功证明案涉项目的实际发包方为某公司而非肖某成个人。庭审中,王渤律师紧扣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及公司独立法人财产原则,有力切断了原告试图将公司债务转嫁给历史股东的个人责任链条。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剖析,最终促使法院全面采纳抗辩意见,成功为客户肖某成免除了逾二十万元的债务及息诉负担,实现了案件的全面胜诉。

王渤律师(13540359415)执业律所: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01711389017执业年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刑事辩护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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