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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发布者:李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156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口诀:显时特告死】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案件,遇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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