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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需要赔偿吗?

发布者:李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24人看过


关于保管人的责任问题,《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只要受他人委托保管物品,就应当承担保管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不过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比较低,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灭失或者毁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重大过失的认定,按照通常的解释,如果保管人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做到,即构成重大过失,保管物发生损害或者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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