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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红卫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6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局和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1.某公司没有进行特殊路基处理。当事人双方及鉴定人员、一审法院派员去现场勘验没有见到特殊路基处理部分,所有的施工资料(尽管大部分系造假)也没有见到特殊路基处理部分的资料,某公司在《金荣沙漠生态公路完成情况的说明》中自述:“路基结构为天然砂砾填充”,既然是沙漠中的天然砂砾填充路基就不存在换土之说。

本案一、二审已经查明,没有施工图纸,也就不存在已按图完成特殊路基处理工程,在对某公司提交用于司法鉴定的施工资料进行质证时,其大部分施工资料日期是2016年10月,但是路面混凝土检测报告的日期是2015年10月,混凝土不可能放置一年以后再铺设路面。2.该公路路基换填系天然砂砾,路基质量严重不合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某公司应当修复路基。某公司提交的用于司法鉴定的施工资料进行质证时,其路基换填一层、二层、三层“压实土密度检测报告”中“回填土料种类、土质”一栏均为“天然砂砾”,天然砂砾不需要压实也不能压实。但所谓的回填天然砂砾计算了巨额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规定,公路路基只有土方路基和填石路基两种,合同中规定的路基标准是土方路基,某公司在沙漠上用天然砂砾做路基其实际就是没有做路基,现场勘验的情况也是如此(见案卷中现场照片和视频)。某公司根本没有建设路基,该条公路是无路基公路,工程质量无需鉴定,严重不合格,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公路运输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尽管某局由于工作人员变动的原因耽误了上诉的时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要求某公司修复该公路路基,使该公路路基达到国家法定的标准,避免出现车毁人亡的惨案发生。3.本案涉嫌套取国家资金,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定额计算的造价34459151.00元为准。已完工程量按照定额计算的造价为34459151.00元,参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造价为53389359.68元,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定额价格的1.55倍,何况通过招标发包工程的合同价格都应低于定额价格。案涉合同是迫于当时某市主要领导所压,在该路已经建成通车一年时签订,合同价格高于正常市场价格至少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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