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与被告湖州XX公司、湖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XX公司、湖州XX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陆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XX公司、湖州XX公司的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对被告湖州XX公司、湖州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