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委托人于此前签订《财产保险合同》,2020年10月24日原告投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原告在向委托人报险后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但因虚报车辆维修费用至149,000元,委托人无法按照财险合同要求予以全部赔付。
【代理结果】
经本律师团队调解,本案确定由委托人向原告赔付共计49,000元,减损金额共计100,000元。
【律师点评】
生活中意外事故总不遂人愿、时有发生,故保险事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生产生活至关重要,已经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再也无法忽视。与之相伴而来的,是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纠纷,保险公司普遍聘请专业的顾问律师团队为其设计严格的保险合同条款,但真实诉讼过程中,往往因为保险业务人员对诉讼程序不清楚,而导致部分重要证据(比如维修单等)对保险公司不利,故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被判赔较高责任。本律师团队代理的此案,属于典型的为被告减损案件,相比较原告诉请金额和调解金额,减损率高达67.11%,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超出了委托人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