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7年9月3日0时30分许,梁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官渡区中豪螺蛳湾商贸城一烧烤店门口吃烧烤梁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一方发生口角并引发双方打斗。被告人龙某见梁某在斗殴,便打开其驾驶的奔驰车后门,从车上翻出一把砍刀交梁某,梁某持砍刀继续参与斗殴,致使被害陈某、武某受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武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律师点评: 被告人龙某在案发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龙俊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