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总价款为540989元的购销合同,对被告采购寻甸民族中学塑胶跑道物料的数量、供货范围、质量、合同总价格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16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2498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未果
律师自己的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被告未出席,但我方的证据足以支持我方的主张,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我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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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获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