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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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发布者:张雪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2日|分类:侵权 |4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2月13日,被告违规饲养烈性犬将路过的被告咬伤,被告到省人民医院就医,住院治疗29天,出院后在家休养90天。经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后期治疗费X元。

医院出具了《出院证》,载明1/2/3/4/5其中需要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字样。2019年5月23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员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烈性犬将原告咬伤,作为其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认定:1、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后期治理费X元,予以支出。2、鉴定费X元,系确定损失及主张权利产生的必要费用,予以支持。3、结合伤情,原告误工期按X天计算,予以支持。4、出院医嘱载明原告需要加强营养,酌情予以支持。5、结合本案,酌情考虑交通费X元。6、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费X元,本院予以认可。(医院治疗费被告已全额垫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X元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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