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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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案例:老国企早年无偿划转移交给当地国有房产管理机构的房产仍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8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复盘

我们当事人是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早年当地一家老国企,因为历史贷款,背负一笔陈年债务。后来这家老国企完成改制,改制后的公司承接原企业全部债权与债务。也就是说,这笔历史债务理应由改制之后的公司来偿还。

案件经过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后,债务人迟迟没有还钱,我方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到一套登记在已经注销的老国企名下住宅房产,于是依法进行查封,准备评估拍卖这套房产,用来清偿我方当事人的债权。

这个时候,本地一家国有房产管理机构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 他们的理由听起来非常充分:

1. 根据地方政府多份改制文件,改制企业的国有房产应当无偿移交该机构管理;

2. 案涉房屋早就完成移交,双方签署过正式《国有房产补充移交确认书》;

3. 房屋实际已经由该机构接管,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安置原企业职工;

4. 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报告里面,压根没有纳入这套房产,所以这套房子不属于改制后企业的责任财产,不能拿来还债。

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该机构直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求两点:第一,确认这套房屋归他们所有;第二,请求法院停止对这套房屋的全部执行措施,解除查封,不能拍卖。

一审经过完整审理,全部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对方不服,继续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我们继续代理申请执行人应诉二审。

庭审核心交锋点,也是本案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有政府移交文件+实际接管占有,能不能直接发生物权效力?

对方反复强调,依据政府改制文件,属于行政无偿划拨,已经实际接管房屋,行使占有、出租收益权利,属于“准物权”,权利应当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但物权法定是民法典最基础的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哪怕是政府文件要求无偿移交房产,文件只是移交工作的行政依据,不等于直接产生物权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也不能突破民法典物权登记生效的硬性法律规定。 案涉房产一直总登在早已注销的原老国企名下,从来没有过户到改制后公司,更没有过户至该国有房产机构名下。仅仅签移交确认书、实际收房子收租金,不等于法律意义上取得房屋所有权。

焦点二:多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到底是谁的过错?

对方抗辩:办不了过户是历史遗留客观障碍。原产权主体已经注销,存在税费、分户等现实困难,不是我方不想办,是客观条件办不到。

庭审中我们重点抓住一个关键事实:房屋实际移交从2007年就已经完成,后续2017年再次签署书面移交确认书,一直到2021年法院查封,中间跨度十余年时间。 该机构本身就是专门负责国有房产接收、办理产权手续的主管单位。按照当地政府文件,接收之后申办产权本来就是他们工作职责。 但是,在长达十几年时间,他们拿不出任何证据:既没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过户申请材料,也没有向改制企业发函催告配合过户,也没有就所谓办证障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协调解决问题。

参照九民会议纪要以及类案裁判精神:主张排除执行的案外人,要证明未过户不是自己自身原因造成。仅仅口头说客观障碍,却没有任何积极推进过户的行为,对方过错明显。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当地国有房产管理机构自身怠于履行义务,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明显过错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优先保护。

焦点三:资产评估报告没有列入房产,就不属于债务人责任财产吗?

对方拿多份改制评估报告,报告里面确实没有包含这套案涉房产,主张既然评估没有纳入,那不属于改制企业偿债财产。

我们向法庭指出,评估报告是有明确评估目的,部分评估只是针对抵押贷款、部分仅针对机器设备等资产。评估报告没有纳入,不等于资产法律上就不属于这家企业。 老国企改制文件白纸黑字写清楚:改制后的新公司承接原企业全部债务。原企业名下不动产,权利义务一并由改制之后公司承继。评估漏评,属于企业改制内部工作瑕疵,并不能对外对抗债权人,不能损害外部债权人合法受偿权利。

同时,这套房产属于无偿接收,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如果允许无偿拿走债务人房产,直接导致债务人可供还债的财产减少,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就会落空,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二审最终裁判结果

中级法院二审完全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历史遗留改制类案件,法律关系会混杂行政政策和民事法律,很容易产生“政策大于法律”的错觉。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依然会以民事法律作为标尺,平衡案外人权益与普通债权人合法权利,不会仅仅凭借地方改制文件就直接否定债权人的执行权利。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连续执业超20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