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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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无罪案例|找领导办事陷诈骗,精心辩护无罪释放

发布者:陈桂雄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8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由此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案情经过


受害人李某与犯罪嫌疑陈某为同乡朋友关系。因陈某有很强的社会关系,能够帮人解决“疑难杂事”,2017年X月X日,李某找到陈某寻求帮助解决“疑难事宜”。陈某告诉李某,陈某认识的朱某能够帮助解决此事。李某相信朱某与相关领导关系密切后,陆续将款项交付陈某全权办理此事。

陈某向李某保证,若请托事宜无法办成,会向李某退还全部款项。其后,因朱某没有完成请托事宜,李某便要求陈某还钱。因陈某一直未能向李某还款,李某怀疑被骗,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诈骗立案。

陈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辩称:“整个交易是通过朱某进行的,朱某才是诈骗犯,自己也是受害者;在朱某明确表示其有能力处理李某请托事宜后,陈某才将朱某介绍给李某并将李某的大部分款项转交给了朱某,直到警方找到自己,陈某才知道朱某诈骗的事实”。在介入本案后,通过查阅在案证据,发现证据中存在大量矛盾之处,并形成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以证据不足不起诉而无罪释放。


辩护策略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中间人找领导办事,事情没办成,热心的中间人反而被怀疑诈骗,身陷牢狱之中。在接受本案中间人陈某家属委托后,本律师立刻前往会见了解情况,通过每周一次的会见,详细沟通了解本案的前因后果并形成详尽的法律意见提交公安、检察部门。起初,我们分析后认为,诈骗罪是指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由此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本案中中间人陈某并不满足上述诈骗罪的行为过程:①陈某没有实施任何欺诈行为,其并不存在实施虚构朱某身份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陈某是在其认知范围内推荐介绍朱某。②陈某仅仅是起到受托帮忙转交款项的作用,并未以自身名义收取李某财物。李某交付财物,是基于其亲自接触朱某后对朱某办事能力和身份的信赖。③陈某已将大部分款项交与朱某,在与朱某失去联系后,陈某始终都向李某承诺过必当归还该笔款项,并积极联系朱某,积极挽回李某的经济损失,其并无逃跑、隐匿款项等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证据明显不足,在侦查阶段提出了多处矛盾和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法律意见,成功取保候审。可惜好景不长,没过多久,警方找到所谓的领导朱某调查后,又重新将陈某逮捕。后该案又移送检察院,经我们研判案件材料发现,除了前面分析的情况外,本案中所谓领导朱某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也前后矛盾,且多处与事实不符的地方。于是我们再一次论证本案证据不足及陈某不存在诈骗的情况,后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陈某终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而无罪释放。

诚然,本案取得的结果和陈某自身的坚持以及律师细心研究案件细节分不开,但是尽管本案最终取得成功,也不代表其他类似案件可以全身而退。通过他人请托办事,往往容易涉嫌如本案的诈骗以及其他的窝藏包庇、行贿罪等其他罪名。在热心帮助别的同时,注意把握好尺度分寸,以免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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