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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司机下车又被撞,定责时属于行人还是机动车?

作者: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2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某天的晚上9点,李某驾驶小汽车从广州至深圳的广深高速上行驶,当行驶到某事故多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碰撞道路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第一起交通事故;第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未及时打开相关警示灯光,李某下车放置警示标志的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全身多处骨折、失血,事后经过交警支队认定,李某对第一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对第二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王某对第二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在后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中,就李某发生第二起事故时的身份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原告李某的观点: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王某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与现场设置警告标志的车辆驾驶员李某发生碰撞。据此可知事故发生时我已在车外,转化成为行人,在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击我时,双方没有任何对抗性的,我在第二起事故中完全属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在第二起事故中应当属于行人身份,承担20%的责任。

 

被告王某的观点:

事故发生时,作为驾驶员李某应离开中间车道,不能在车道上逗留。此外,李某是在设置的警告标志时受伤,是实施驾驶员的行为时而非实施行人的行为时受伤的,故应按30%的比例计算李某的责任。

 

律师观点:

李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其下车设置警告标志是在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并不是行人的职责。如果李某是行人,那么他就没有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故障发生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如果李某是行人,其无故在高速车道内逗留,违反的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其过错也应该增加。发生第一起事故后,该车辆仍然受李某所控制,李某的驾驶员身份并未发生改变,不能转化为行人。

虽然事故发生时,李某因车辆碰撞而置身车外,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其由驾驶员转换为行人,因为李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撤离而是在车道上逗留是错误的行为,李某不能因为其逗留在车道上的错误行为而转换为行人从而享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对行人的倾斜照顾,即李某不能从其错误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中获得利益。

故本案不能适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规定。李某主张其从车上到车下,就由驾驶员转化为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设置警告标志系履行驾驶员职责,不能由此转化为行人,本案中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确认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由王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李健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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