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甲于2023年12月2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造价员岗位。某公司自2024年2月起为刘某甲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11月。2024年12月31日,刘某甲自行离职。离职后,刘某甲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2024年12月工资一千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提成、律师费及鉴定费等。仲裁庭审中,刘某甲申请对员工聘用合同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非本人书写。某仲裁委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2024年12月工资一千元及鉴定费三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上述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项诉求的认定上:
其一,关于2024年12月工资一千元的认定。某公司主张该一千元实为证书补贴,因刘某甲在12月已将注册证书转移至其他公司,故不应再支付该月补贴。刘某甲则主张其按约定提供了劳动,公司应足额发放工资。
其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及鉴定费三千余元的认定。某公司辩称已在2024年1月将盖好章的劳动合同交由刘某甲签订,且刘某甲利用该合同成功申请了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理应知晓合同内容,主张未签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刘某甲则坚持合同签字非本人所签,且注册事宜系公司员工袁某丁代为办理,并非本人提交材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一千元工资,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流水,可认定双方存在每月一千元证书补贴的约定。因刘某甲在12月要求停缴社保并将证书转出,某公司主张不支付该月补贴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提交的聘用合同经鉴定确非刘某甲本人签字。法院指出,劳动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需系真实意思表示并签名确认。该合同非本人签名,且主要用于证书注册,载明的聘用时间与工资标准亦与事实不符,不能等同于双方实际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关于鉴定费,因合同签字非本人书写,鉴定费三千余元由某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刘某甲2024年12月工资一千元;某公司需支付刘某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及鉴定费三千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能力与专业的庭审策略。面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利用合同注册证书”为由主张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王渤律师精准切入“合同签字非本人所写”及“注册事宜系员工代办”两大核心事实。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固定签字非本人的关键证据,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还原证书注册的真实过程,有力击破了对方关于“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8.6万余元的二倍工资差额及鉴定费,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