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检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苏某(化名)受上游平台雇佣,通过社交平台线上发布违规广告共计1004条,涉案流水347万余元。公安机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苏某的广告发布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建议移送法院判处实刑。苏某仅负责辅助转发广告,未参与平台运营,获利微薄。苏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二、辩护过程
苏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介入辩护。辩护律师完整梳理了电子数据、人员分工聊天记录、银行获利流水,精准提炼出自首、从犯两大法定减轻情节,指导当事人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利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持续提交多轮补充辩护意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苏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某些特征,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苏某仅为底层辅助人员,听从上游指令转发广告,不掌握平台运营、客户资源,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苏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法定大幅从宽。
第三,苏某涉案获利金额极低,未参与分成、未主导推广业务,案发后第一时间关停推广账号,主动切断违法链条。
第四,苏某系初犯、无前科,自愿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态度彻底,无再犯罪风险。
综合自首、从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多重从宽情节,本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全盘采纳辩护意见,对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消除刑事案底,名下银行卡、网络账号全部解除冻结。
四、案例评析
电商、广告推广从业者切勿承接违规引流、灰色广告业务,底层辅助人员同样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案中,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通过精准提炼自首、从犯、全额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网络电子证据类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空间的广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