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梁律师网

坚守工匠精神,专注刑事辩护

IP属地:江苏

杨国梁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61588839点击查看

辩护意见被采纳 减少六起事实一个罪名

发布者:杨国梁|时间:2021年03月18日|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参与诈骗犯罪5起,其中既遂4起,诈骗金额为16万余元,未遂1起,诈骗金额5万余元;参与敲诈勒索4起,犯罪金额为31万余元。鉴于被告人孙X具有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X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孙X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


本人接受被告人孙X委托后,经详细阅卷,认真审查了该案的所有证据,并对被告人孙X进行了询问,确定了以减少事实与罪名为基础,进而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首先,认真核实被告人孙X参加该团伙犯罪的时间,并收集相关书证予以证明;其次,根据被告人参加时间,排除与被告人无关的犯罪事实;再次,根据证据情况,指出起诉指控被告人孙X参加的几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最后,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从刑法理论论证被告人孙X不构成诈骗罪。


本人撰写了详细的辩护意见,精心准备了庭审预案,在法庭上通过有针对性的发问,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出示了没有时间参加犯罪的证据,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大部分辩护意见得到采纳。



最终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孙X作为该集团的一般成员,其应对其在特定时间段的作案负责。其中,2起事实发生时被告人孙X还未加入该集团,1起事实发生时被告人孙X正在被拘留,2起事实发生时其不负责管理车库及保管钥匙,1起事实认定被告人孙X参加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被告人孙X参与诈骗既遂2起,数额2万余元,参与诈骗未遂1起,数额5万余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孙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意见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艰苦的阅卷与艰辛的出庭辩护,本案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9起犯罪事实减少了6起,犯罪数额从52万减少到7万元,2个罪名减少了1个罪名,两罪相加4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最终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


此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凸显了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无法看到案件的证据,加之缺乏专业的知识,无法为自己进行充分有效地辩护。


  • 全站访问量

    59931

  • 昨日访问量

    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国梁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