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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出租屋房东被控容留卖淫,专业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2日 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JXXX不诉〔2026〕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底,北京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容留卖淫案件。赵某(化名,男,52岁,北京人)将其名下闲置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2026年初,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出租屋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当场查获正在进行交易的男女两对。赵某作为出租屋的房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作为房东,应当对承租人的日常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其出租房屋后未定期查看房屋使用情况,对承租人从事卖淫活动应当明知。赵某到案后辩称,自己对出租屋内的卖淫活动完全不知情,其与承租人签订了正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已履行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从未进入该出租屋内部查看,也没有从中获取卖淫活动的任何非法利益。

赵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赵某,并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在细致梳理证据后,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是否“明知”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在案证据中,仅有卖淫人员的供述称曾怀疑房东“可能知道”,但无其他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认定赵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认定赵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严重不足。容留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本案中,仅有卖淫人员单方陈述称“可能知道”,而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远未达到这一标准。

第二,赵某已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赵某与承租人签订了正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承租人已签字确认。赵某作为房东,没有权利也无义务定期进入承租房屋内部进行检查。承租人从事卖淫活动系其个人违法行为,已超出赵某合理预见和管理的范围。

第三,赵某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赵某收取的租金属于正常市场租金水平,并未因承租人从事卖淫活动而额外提高租金或收取提成。

综上,指控赵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赵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赵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赵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出租屋房东被控容留卖淫罪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存疑不起诉的核心要件在于“证据不足”,即据以定罪的证据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指出,存疑不起诉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精准锁定证据链的断裂点,并坚持“疑罪从无”的辩护立场。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结合租赁合同、正常租金水平等客观证据,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了赵某对承租人的卖淫行为并不知情、不具有犯罪故意,最终实现了存疑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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