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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的赔偿项目、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

发布者:吴染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486人看过

       致人残疾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医疗费    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出院后的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药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如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费用。侵权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情绪激动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其擅自转院、私自购药或不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从而使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于赔偿义务人的抗辩而得不到赔偿。所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妥善保存医疗费收款凭证,积极配合诊疗,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擅自转院、私自购药,以免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得不到法院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也有差别。当事人及代理人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应以当地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3)护理费    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一般没有争议,但对被侵权人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人护理、需要护理多长时间、需要几级护理,当事人各执一词。当事人如有争议,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4)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一般会在出院证明上写上“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之类的医嘱,这是当事人及代理人主张营养费的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为了规避责任,往往不愿在出院证明上写明具体营养费,给交通事故索赔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如果受害人的病情严重,确需加强营养,医疗机构又不愿出具证明,可以委托有营养费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伤残鉴定费   是受害人委托法医中心作伤残鉴定时,向法医中心缴纳的费用。虽然伤残鉴定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费由受害人垫付,最后由被告承担。

(6)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7)残疾赔偿金根据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代理人主张农村户籍的被害人应当充分搜集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如居住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有固定的工作(如工作证、工资卡、工资条和劳动合同)和稳定收入(如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让农村户籍的被害人能够“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残疾赔偿金标准。

(8)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务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被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误工费往往由于举证不能或证据瑕疵而不被法院支持。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被害人月收入5000以上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只要医疗机构出具休假条,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就可以主张误工费;但是,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保姆、小时工、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举证却异常艰辛。代理人应当充分搜集证据(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最近行业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9)交通费根据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向符合。交通费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票等。

    在司法实践中,因交通费数额较小,当事人往往对交通费的主张和抗辩不够重视,作为代理人应当围绕交通费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举证、质证。如交通费中的飞机票和长途汽车、汽车票,代理人应当就其必要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10)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赔偿义务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赔偿义务人的获利情况、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和社会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保准数额各地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法院仅规定了上限,有要求不超过10万的,也有要求不超过8万的,还有的要求不超过5万的,一般没有最低限额规定,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也不一样。原则上要求被害人致残、致死的,法院才会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且市区法院、郊区法院和远郊区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都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做出不同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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