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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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刘晓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72次举报
2019-11-29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此条规定的四项内容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依据。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离婚诉讼之中,那么是否也适用于协议离婚中呢?我个人认为,这种过错的赔偿请求权,不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协议离婚中。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没有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且无过错方具有过错方的有利证据,那么,这种离婚协议,并不代表无过错方放弃了自己的赔偿请求权。

无过错方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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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光,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市凯亚(南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北京市凯亚(南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1810070143
  • 擅长领域:侵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北京市凯亚(南阳)律师事务所
14113201810070143 侵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