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赵发贵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乐山部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律师说案:股权转让纠纷

作者:赵发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特别声明:本案例为司法文书裁判网中公开案例

律师说案例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该类纠纷主要出现在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较为普片。公司作为人们赚钱的工具,如何能完全掌控,使其从设立、经营、以及退出等经营的整个期间内保持持续稳定而不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这应该是各位老板比较关心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公司比较常见的问题之一,即股东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对投资人出资(认缴出资)设立公司后,则就享有相对应的股权。如果拥有股权,则就会在公司中体现出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分红等一系列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主要包括以下权益:

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实在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可称“九民纪要”中规定或适用规则也较为详尽,只是实践中大多数中小公司或公司股东没有引起重视。

我选出的这个案件在股权转让纠纷中经常出现本案类似的问题。在本案中,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股权转让)时,因没有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从而产生纠纷。在此我想说的是:我没有从诉讼技巧或诉讼策略上讲,而是从对非法律从业人员避免出现类似问题角度,对非法律从业人员更有现实意义的角度来说一下案例:

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对过去某个时间内发生的事情进行认定,然后再找出相关法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所以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是认定的是法律事实(并非客观事实),所谓法律事实,用白话讲,即法官只须根据现有证据或证据链反映出的可能的的事实,根据生活经验(经验法则)和符合逻辑的理解来对其进行认定即可,法律并不要求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是客观真实,因为这办不到,至少是现在人类社会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达到的(因为客观事实永远只能存在理论上,除当事人自己知道某事的客观真实外,其他外人是不可能真正知道的,当然包括法官)。二、根据上述原因关系,所以社会上流行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包话反映出了证据在诉讼对抗中的重要性。我想说的是,我们能如何使XX纠纷不产生,或将其遏制于萌芽状态,这样岂不是更好?那要如何做才能达成这样的效果呢,其实只要平时多注意就能做到,当然,要做到时时小心,处处防范,最主要的是主观意识上要对其有一定敏感度才行,否则,时间一长就搞忘了。如,假设公司股东都是学法律的或较为有法律意识,则出现本案类似的情况概率将会大大降低,原因很简单,因为这种人他主观上有法律、规则这种意识。我们一般人要怎么做才能避免本案类似问题?其实也很简单,比如,公司按正常程序运作,至少要在形式上要做到符合公司法要求,开会留痕迹、重大事项有手续、如果实在拿不准,或可请专业人员帮助等。

三、本案例仅仅是公司法领域众多纠纷中的一种,其他还有各种各样的纠纷层出不穷。比如,较为典型的有: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公司代位承担员工致害责任纠纷、公司与债权人各类纠纷、公司与合作伙伴投资合作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大小股东之间纠纷、公司分红纠纷、大股东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等等,实在太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总而言之,脑子里有法律、规则的理念,不必要的纠纷则会对你敬而远之的。

对于这个案例我就啰嗦这么多,希望这个案例对大家的主观上能有所帮助或警示。

赵发贵律师团队:13808096046


赵发贵,男,羌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电话:13808096046,现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分所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