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正武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5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权,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被告:罗XX,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杨XX,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蒋X权与被告罗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和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罗XX、杨XX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从2013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利息18806元,并从2021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罗XX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于2013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2%计算,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杨XX辩称:二被告于2013年2月19日离婚,被告杨XX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罗XX自行偿还。
被告罗X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8日,被告罗XX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蒋X权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罗XX,并由被告罗XX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如下:“今借到蒋X权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率。至今,被告罗XX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
另查明,被告杨XX与被告罗XX已于2013年2月19日离婚。
另查明,2021年5月20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XX向原告蒋X权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被告罗XX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至开庭前一天2021年6月15日前被告罗XX仍未偿还已超过合理还款期限,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罗XX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XX与被告罗XX于借款前离婚,因此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杨XX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述该笔借款是原告向证人所借且已按约定的月利率1%支付利息一年,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罗XX就借款约定了利息,故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要求被告罗XX从2021年6月16日起参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蒋X权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