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分热 发一分光
赵律说法-谈政府征用的合法性及适用原则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赵律律师
2020年2月11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空工作的决定》,《决定》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空物资和物质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另外,昨天,又看到网友热炒的武汉某大学的一张图片,即网上传的武汉某大学被征用宿舍后,学生们的东西被“野蛮”扔出的图片,关于本事件的详细信息,大家有兴趣,请自行搜索网络。
至此,引出一个话题。当前情势下,公民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是否能征用?谁有权可以征用?征用是无偿的吗?违法征用会承担民事责任吗?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和大家说说这个话题。
在目前防疫、抗疫进行到攻坚阶段,我们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一定要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做到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下面就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征用单位及个人财产的规定进行解读。
1、宗旨
主要是预防、减少、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应对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2、谁有权提出征用?
按照《应急条例》和《应对法》的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成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具体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从国务院到省一级政府都会成立各级突发应急指挥部。
《应对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应急条例》第四条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条例》第三条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应急条例》 第四条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 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应对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应对法》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应对法》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和事后有权提出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
《应对法》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应对法》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应对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应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违法征用的法律后果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对这次抗疫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征用公民个人、组织财产的法律适用进行的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还是我的行文风格,想学习条文的,可以看具体条文规定,不想看条文的,只看标题内容(我已经斜体加粗处理)即可。
下面还要多说两句,目前的征用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相应的征用程序及具体实施办法,比如怎么征用?征用的选择(评估)标准?征用的标准?征用、退换或补偿时的标准?征用或者使用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其他组织财产时,有没有一个第三方的监督机构,来保证公权力不会滥用?或者防止公权力的寻租?等等。期待完善有关征用的法律应补充程序性的规定,因为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
最后说下我标题的那句话,源于与某人的争论,他说:你管不了那么多,写个文章能起啥作用?我说了一句话:“有一分热 发一分光”。大家都知道,这是鲁迅先生的一句话,也是他告诫年轻人:他愿中国青年摆脱冷气,只是往上走,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就像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光,不必等候火炬。
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相信这次战役我们一定会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