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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安好 我无恙 赵律说法- 再谈歧视性对待某些“疫区人们”的违法性

发布者:赵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678人看过

你安好  我无恙

赵律说法- 再谈歧视性对待某些“疫区人们”的违法性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赵莉律师

   从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到1月31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虽然世卫组织总干事在宣布这一事件时,强调没有理由对国际旅行和贸易采取不必要的干预,但各个国家还是陆续对中国公民和往返中国的航班等进行了限制措施。随着事件的发展,这个名单在不断更新中。以下信息来自外交部网站

       提醒中国公民出国前留意外国入境限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04 10:59 

 

  近期,一些国家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陆续加强了入境管制,主要包括禁止近日内有中国旅行记录人员入境,暂停颁发签证等。此外,一些国家对入境人员采取了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申报等常规入境检疫措施。外交部领事司提醒中国公民详细了解目的地国最新入境规定,谨慎合理安排出行。

  有关最新情况,请查询目的地国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

  领事司

202022

    接着, 2020年2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网上例行记者会所说:疫情发生以来,中方采取了空前严格的防控举措,其中很多都超出了世卫组织的建议和《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

  她说:事实是,世卫组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目的是为卫生体系脆弱、公共卫生能力不足的国家提供必要国际援助。世卫组织不赞成甚至反对对中国采取旅行禁令,并且多次表示中国采取的举措坚定有力,对中方战胜疫情始终充满信心。一些防疫能力强大、防疫设施先进的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过度的限制措施,这与世卫组织的建议相违背。即便一些美国媒体和专家也都认为,过度限制措施恰恰是世卫组织反对的,并不能真正降低病毒扩散的风险。我还注意到,有德国媒体报道表示,面对疫情,如果我们充满同情帮助之心,那么恐惧和恐慌就会退却。如果在疫情挑战面前失去人性,那输掉的就不仅是一场对抗疾病的战役。(原文可在外交部网站搜索)

   笔者特别赞成外交部发言人如上所述,国际上的事情,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去约束。我今天想说的是,目前,国内很多的地方(地区)其实也在过渡反应,各个地区的路口、村口、小区口,都严阵以待,视某些地区人民为洪水猛兽,致使那些地区的人,有家不能回,甚至连安身之处都没有,更可怕的是还出现了很多的网络暴力及违法行为(如涉及泄露个人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遂,特别呼吁,咱不能一边喊着中国加油、武汉加油的同时,做着让武汉人民寒心、甚至违法的行为。

中华民族为什么5千年的文明生生不息,在世界民族之林屹立不倒,就因为我们这个民族善良、宽容、包容、坚韧、顽强和大难之下的强大的自救和互助能力。正如从全国各地赶往武汉的逆行的白衣天使们,难道他们不知道有危险吗?他们也是血肉之躯,他们有家庭和孩子,但他们心中有大爱、有强烈的使命感,所以他们大无畏。道德是对人的最高要求,但法律是对人的最低要求。在此,我再次强烈呼吁,严禁在当前情况下,某些部门、某些个人过渡反应,尤其是做出某些违法行为对无辜的人民群众造成更多、更大的伤害。以下就补充几点法律条款,供感兴趣的人参考。对法律具体条文不感兴趣的,可直接看标题即可。

  一、关于 泄露公民个人隐私涉嫌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1 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6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称“人肉法”的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二、没有合法理由可以限制对健康的人进行限制通行、合法居住的权利

    1、请注意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对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和隔离期限。大家请注意,这里只针对四种人:即对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对健康人采取下列措施。

    下面是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同上,不想看具体条文的,可忽略下面部分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请注意,即使宣布为疫区,法律仅规定了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并没有说不让通行!不想看条文的可忽略下面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三、法律救济

 公民或者任何组织认为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的对自己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协助调查、隔离等措施,但也规定了医疗机构不得泄露病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等。(原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公民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法实行行政管理,则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条款见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必须有法律规定,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公民的自由。这是国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宗旨。

综上所述,各地各部门,不应一哄而起,用各种过渡反应应对疫情,疫情本来就是一个医学科学问题,防控也应用科学的方式,而不是一哄而起,比着来,看谁的手段更严厉更“霸气“;或者以非常时期的任何借口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利。对健康的人,无论是疫区还是非疫区都应该平等对待。

 写到此,已经是北京时间的2020年2月9日凌晨2点,该是鼠年春节的正月十六了,民间说十五的月亮十六圆,相信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一定可以做到上下齐心,打胜这场“疫战“,愿每一个家庭都团团圆圆、美满幸福。“今年流行的祝福语是”你安好 我无恙“。愿所有的中国人民、无论你在哪里,你若安好,我就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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