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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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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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整,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释明?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507人看过

当违约方只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或不构成违约等免责事由,没有提出违约金调整的请求,或者是没有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法官能主动释明吗?能否询问违约方,“你是否申请违约金调整?”

答案是可以的。理由见下引依据。这主要是基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考虑。

当法官主动询问违约方是否要求调整违约金,而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请求,那么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并且,违约方也不能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

依据:(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200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审判实践表明,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违约方通常以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就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9 年7月14 日)

“一方起诉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不构成违约、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等进行抗辩,但没有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是否应当释明,询问其是否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我们认为,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法院可以就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经法院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调整的,法院不应支持。”(《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09 年第4 辑(总第 20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 6~7 页。)

“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二审法院应区分一审法院是否向当事人释明作不同处理。在一审诉讼中,如果法院向当事人明确释明是否主张违约金调整,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调整违约金,在一审宣判后该当事人又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不予支持。如果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作出明确释明,当事人提上诉请求调整的,二审法院可以考虑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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