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好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往往存在争议。可得利益,是指假设合同履行后,守约方获得的利益。如果违约方没有违约,合同顺利地履行完毕,那么守约方就能获取利润。现在因为违约方违约,这个利润就没有了,于是形成经济损失,这叫可得利益经济损失。
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
依据:(200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