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解除,属于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违约金条款作为结算和清理条款,可以适用。
依据:(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认为违约金系当事人通过约定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作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其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故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本书研究组∶《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42~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