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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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被撤销后,违约金条款是否还有效?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02人看过


也随之无效。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其法律效果一致的:自始不发生效力。那么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可再主张违约金。

有观点认为,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而属于自始无效,所以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原合同法九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朱华云关于该《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责任的计算方式的约定,也因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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