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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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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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654人看过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违约金的主要用途是为了填补守约方的损失,次要目的是惩罚守约方。违约金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法律本来不会加以限制。但意思自治如果违反公平信用原则,法律就会介入。如果法律支持过高的违约金,可能出现什么情形呢?第一,守约方基于违约行为获取暴利;第二,守约方为谋取该暴利,故意引诱对方违约。为了避免该情形,所以法律定性违约金为: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依据:(200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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