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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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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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在其接受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632人看过


● 争议问题

股东未将公司清算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知债权人,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还是股东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分配的公司剩余资产为限。


● 裁判规则

《马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67号)一案中认为,涉案事实显示,债权人在涉案公司清算前已向其致函主张损失赔偿,即表示涉案公司应知晓债权人系已向其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涉案公司清算组应以明确可到达的方式通知债权人有关公司清算事宜。股东作为接收涉案公司剩余财产的主体,均参与了涉案公司的清算事务,但并未将公司清算注销事宜明确告知债权人,且在此情形下对涉案公司清算后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原审法院认为股东对于公司与债权人尚未履行结束的合同并未进行清理计算,系未完全履行清算义务,因此判决两股东作为共同清算义务人在接收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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