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问题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此时,法院是应以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还是应当变更当事人继续审理,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 裁判规则
在《北京融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32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公司虽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但原审法院应当变更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为本案当事人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