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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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金时,违约期间如何确定?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1378人看过


    

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各项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在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时,如何确定违约天数(即如何计算违约期间)在司法实务中是个难点,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虽然具有持续性,但假如超过3年仍未交房或办证,此时购房者主张违约金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时违约期间只能计算3年。

另一观点则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开发商未交房或未办证之前,购房者的权益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期间应该从其逾期之日起算,一直算至交付房屋及/或办理完毕房产证之日。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同时认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充”。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违约金累积计算的数额应设置必要的上限。综合利息计算标准、房地产业的利润,若开发商累计承担的违约金超过全部房款的50%时,开发商仍不能交房或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不能再主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另外,购房者起诉时主张的违约金仅计算到起诉之日,但同时主张开发商限期交房,法院是否应该判决交房呢?通常,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若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可以支持;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可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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