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Y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化名,男,38岁,广东东莞人,公司职员)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一群网友,先后4次参与多人聚会活动。2025年底,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查获,周某被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周某系“多次参加者”,建议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周某被刑事拘留后,他的父亲从老家赶到北京,在赵飞全律师的律所门口蹲了整整一天。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后,发现周某有一个情节值得注意:周某参与了4次,但他从来没有当过组织者。每次都是别人拉他进群,别人安排场地,别人通知时间。他就是“跟着去”的那个人。
在法庭上,赵飞全律师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聚众淫乱罪要区分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量刑。“首要分子”的刑期应该是最重的,“多次参加者”次之。周某的角色属于典型的“多次参加者”,且系从犯。
周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虽然这个案子的违法所得本来就很少),签署了具结书。
辩护词(节选):
赵飞全律师说,周某错了,他认。但这个案子里的主犯是谁?是那个建群的人,是那个到处拉人的人,是那个订房间、定时间、安排一切的人。周某不是那个人。
周某是“被拉来的”。他参加了4次,这是事实。但他每一次都是收到消息才去的。他没有组织过任何人,没有发过任何招嫖信息,没有从中赚过一分钱。他在整个犯罪链里的角色,就是一个“参与者”。
刑法说,聚众淫乱罪只惩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周某是多次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这两者的区别,在量刑上应该体现出来。
三、判决结果
东莞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定周某系从犯、多次参加者,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周某的父亲在法庭上一直低着头,听到“缓刑”两个字才抬起头来。他走到赵飞全律师面前,鞠了一个躬。
四、案例评析
赵飞全律师认为,聚众淫乱案件的“主犯”和“从犯”必须分开。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锅端”的情况:建群的人、拉人的人、参与的人,全都被判差不多的刑期。这不对。
建群的人是犯罪的起因,是组织的核心;参与的人是犯罪的末端,是被动的跟随者。一刀切式的判罚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