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方主张被告欧X某是第三人XX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涉案的送货单中客户签收栏签名的行为依法应视为代第三人XX公司签收货物。另外,涉案的货物是电磁阀,第三人XX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机电设备,第三人XX公司向原告新耀XX购买电磁阀也符合常理。因此,原告新耀XX主张被告欧X某是买受人,请求其支付涉案货款,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欧X某主张涉案货物的买受人是第三人XX公司,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法院通过我方的举证,支持我方的主张,判决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