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2026年1月5日报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的新闻,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犯罪行为,但是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争议,案件事实是: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24年3月25日2时35分,被告人花某驾驶云MZ***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隆阳区新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闻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以东90米处,遇到沿新闻路由北向南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停留于机动车道内站立在花某所驾车行驶方向前方的被害人李某(殁年38岁),花某减速行驶避让,避让中李某用手连续拉拽、拍打花某所驾车辆的门手把及车窗、车门,花某随即驾车加速行驶,李某随后被该车左后轮碾压,造成李某倒地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受伤倒地后躺于路上,花某驾车沿新闻路由西向东驶离现场。当日2时37分,朱某驾车(第二辆)途经此事故现场,看到被害人李某身体躺于新闻路由西向东的道路内,朱某随即在前方路口掉头驶回现场,电话报警,并下车对此路行驶过往的车辆进行安全行驶提示。当日2时44分,被告人花某驾车返回现场,将车停放于现场道路北侧路边,下车与报警人朱某交谈。当日2时46分许,李某非饮酒后驾驶云ML***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第三辆)沿新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闻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以东被害人李某躺倒在地的位置,朱某见状立即上前提示但未果,李某非驾车碾压躺于道路内的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分别鉴定,第一辆由花某驾驶的车辆肇事时行驶速度为32KM/h,第三辆酒后的李某非驾驶的车辆肇事前行驶速度为53KM/h,死者李某(化名)系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李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6.03mg/100ml;送检的李某非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79.11mg/100ml。同时,花某的车辆未检出人血成分,李某非的车辆底盘前部、后部均检出血迹,DNA与被害人李某的相同。
上述内容就是媒体披露的判决书的事实方面的内容,一审被告人花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审维持原判。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是作为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发表以下个人的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李某首先违反了不得跨越隔离护栏的禁止性规定,将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是事故的首发因素、根本因素;其次被害人李某连续拉拽、拍打正常行驶过程中的车辆的门手把及车窗、车门,属于故意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是其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正常行驶的车辆属于真正的被害者;最后被害人李某倒地不起与其醉酒状态有极大关系(醉驾入罪标准是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而李某的乙醇含量是176.03mg/100ml,虽然她是行人,但是醉酒对身体的影响同样很大),醉酒造成其无法把控自身的行动而将其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应当自行承担倒地的责任。再来分析被告人花某的行为,被告人花某驾车正常行驶,也没有超速,在有隔离护栏的路段这个本不应该有行人的车道上出现了行人,正常情况下即使有行人出现在被隔离护栏保护的道路上,行人要么是原地避让车辆、要么就是不管不顾车辆径直横过道路,这些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也不少见、作为驾驶员心里的底线是勉强能够容忍的,驾驶员要么停车等候、要么驾车避让离开;但是本案中,被害人李某的行为动作完全与常理常情不符,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再结合当时凌晨2时35分的时间和场景,花某为了避免后续的被攻击、受到更大更不可预测的伤害而采用避让开被害人李某并驾车离开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规定,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观点,但是这个案例有讨论研究的必要性,从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来看,被告人花某的行为是正常反应,对其处罚有令人同情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