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远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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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执罪的一点思考

发布者:黄远东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40人看过

从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是一个好消息和有利的法律武器,有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申请执行的目的,拿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合法权益的希望更加大了一些。

《拒执罪司法解释》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当然现实中要实现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也为申请执行人增加了一种法律武器。

说到执行难,这里面有一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我认为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现象就是被执行人躲藏起来、找不到人,这让执行局在采取网络查控、限高、失信之后基本上就处于停滞状态,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期得不到执行成果,而被执行人就抱着“只要我躲得好,不用我自己的银行卡,你们就拿我没有办法,我酒照喝、舞照跳”的心态活的那叫一个潇洒自在,什么财产报告制度、什么罚款、什么拘留全部都是一句空话。

找到被执行人才是执行的关键,但是在目前的法律中,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的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在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才能依法调取嫌疑人的行踪轨迹,法院执行过程中并没有依据去调取被执行人的行踪轨迹,这样就没有办法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执行措施就没有办法实施,申请执行人更加不用说能够合法的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轨迹。

如果在《据执罪司法解释》或者相关法律中增加相应条款,把被执行人从人民法院开始执行就躲藏不露面不到人民法院报道的时间满一年的或者执行后曾经到过人民法院报道但是又经人民法院通知连续满1年的时间不露面不到人民法院报道的情况,列为《拒执罪司法解释》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据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再把上述情况下时间满3年的情形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样申请执行人开展刑事自诉就有了重要的依据,可以在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控告不被受理的情况下凭借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顺利的在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的立案,也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拒执罪还应当允许缺席判决,当然这就涉及到刑诉法的修改,虽然难但是法律是解决社会普遍的问题,是可以根据社会需要进行修改的。当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成立之后,就可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追捕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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