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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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静律师巧用“人格权禁令”,助外籍妈妈夺回被“藏”走的幼子

作者:牛静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2026-08-26

导语

孩子被对方抱走藏匿,报警调解无果,探望被层层设限……面对突如其来的“骨肉分离”,一位外籍母亲陷入了绝望。然而,她仅凭一纸“人格权禁令”,就在短短数日内让法院裁定对方必须将孩子送回。这起案件,成为上海乃至全国运用新法治理“抢娃”乱象的标杆之作。让我们一探究竟,律师团队是如何用对“法条”,打赢这场“夺娃”闪电战的。


一、案情回顾:孩子被“抱走”后,母亲经历了什么?

伊女士(俄罗斯籍)与沈先生非婚生育一子。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伊女士及其母亲在上海的住所抚养,建立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深厚的母子情感。沈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仅偶尔探望。

2025年7月18日,沈先生借探望之机,在未与伊女士协商的情况下,突然将年仅1岁多的孩子抱离其住所。伊女士当场报警,警方介入调解,但沈先生拒绝归还孩子,并将其藏匿于自己父母家中。

此后,沈先生虽偶尔同意伊女士探望,但设置了极为苛刻的条件:探望地点限定在其父母家客厅,现场有多名成年男性及律师在场,全程录像,禁止伊女士使用手机,且探望时间被严格限制在20分钟以内。孩子因身处陌生环境和多人围观而哭泣,多次重复“妈妈”。伊女士的正常监护和亲子互动受到严重干扰,母子关系面临被彻底割裂的风险。

此前,伊女士曾以孩子名义申请人格权禁令,但因主体资格等问题被法院驳回。面对困境,牛静律师团队重新梳理案情,决定由伊女士本人作为申请人,再次向法院紧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二、法律武器:《民法典》第997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项预防性的救济制度,其核心功能是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的紧迫情形下,通过及时或事先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对违法行为人施加命令,以避免权利主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该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程序的事后救济模式,为人格权提供了高效、快捷的保护。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首次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为处理抢夺、藏匿子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三、律师策略:如何打赢“夺娃”闪电战?

面对沈先生的抗辩——其行为不构成“暴力抢夺”,且已多次邀请伊女士探望——律师团队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有力论证:

1. 精准界定“抢夺”——不一定要“暴力”

律师团队指出,“抢夺子女”的认定重点不在于是否使用暴力,而在于三个核心要素:一是主观故意性——沈先生将孩子带回自己住所后不允许伊女士进入,具有抢夺的主观故意;二是对另一方意志的根本违背性——伊女士当晚即报警,说明其并不准许孩子被带离;三是对子女惯常生活环境的突变性——孩子自出生起一直与母亲生活,突然被带离必然破坏其稳定的心理状态。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抢夺”行为可以是以正常方式将未成年人带离住所后不予归还。

2. 拓宽“藏匿”的认定——设置障碍也是“藏匿”

律师团队主张,“隐藏子女”不仅包括隐匿行踪,还应包括虽知晓子女具体居所,但通过设置探望障碍使另一方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沈先生虽未隐藏孩子行踪,但其安排多人围观、全程录像、限制时间等行为,实质上剥夺了伊女士的正常探望权。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从沈奕龙健康成长以及良好亲子关系培养的角度”,伊女士“不敢再与沈尧预约探望,并无不妥”。

3. 引入儿童心理学——论证“难以弥补的损害”

律师团队创造性地引入儿童发展心理学理论,论证了母子分离对孩子造成的不可逆伤害: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对母亲的“眷恋需求”是建立安全感、信任感的核心基础。如果这种需求被强行割裂,将会出现焦虑、哭闹、睡眠紊乱等情况,甚至影响孩子将来的人际交往模式和情绪调节能力。法院在裁定书中专门引用了这一观点,明确指出“孩子的成长过程只有一次,其成长和身心发育是不可逆的”。


四、案件结果:法院裁定全面支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完全采纳了伊女士及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沈先生藏匿非婚生子沈某侵害申请人伊女士监护权;

二、禁止被申请人沈先生限制申请人伊女士与非婚生子沈某进行正常接触

三、责令被申请人沈先生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沈某送回伊女士住处。

法院在裁定书中深刻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法院特别强调,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幼儿,“不论从心理或生理上都需要母亲的陪伴与照顾”,母亲的陪伴“属于更适宜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


五、律师点评:给当事人的三点启示

第一,遭遇“抢娃”,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本案中,伊女士在事发当天即报警,获得了警方的接报回执,成为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同时,伊女士在交涉过程中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材料,为法庭论证对方“设置探望障碍”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二,善用“人格权禁令”这一高效救济工具。人格权禁令是一种预防性、紧急性的救济措施,比漫长的抚养权诉讼更能及时阻断侵权行为。本案从立案到裁定作出,用时极短,充分体现了禁令制度的“及时止损”功能。如果选择等待抚养权诉讼的终审判决,孩子可能已经长期与母亲分离,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第三,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精准适用法律。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律师团队精准把握了2025年2月1日新施行的司法解释,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从以孩子名义申请改为由母亲本人申请,并围绕“非暴力抢夺”“设置障碍式藏匿”“儿童心理学损害”三个维度构建论证体系。正如法院在裁定书中所言,希望父母双方“能顾念孩子的情绪以及今后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为其营造一个健康、和谐、温暖的亲子关系及成长环境”。


结语

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更不应成为争夺的对象。当亲子关系面临被强行割裂的风险时,法律不会袖手旁观。《民法典》第997条赋予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正是守护亲子关系的一道“及时盾牌”。本案的胜诉裁定,不仅为一位绝望的母亲找回了孩子,更为所有面临类似困境的父母指明了方向——用对法律,就能赢回亲情


牛静律师,13671661427(微信同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学位,执业逾十年。出身法律世家,兼具深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