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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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静律师成功代理三姐妹获共同监护指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确认案

发布者:牛静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亮点

  1.三姐妹共同申请担任监护人,兄长强烈反对,法院最终终审支持三姐妹的共同监护申请。

  2.法院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作为核心考量,并采纳“同性照顾更便利”的个性化因素。

  3.在法定监护顺序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发生冲突时,法院没有机械按顺序指定,而是综合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生活联系等因素作出判断。

  4.牛静律师通过证据固定被监护人在谈话、鉴定中的意愿及生活现状,成功促成法院指定三姐妹为共同监护人。

  5.共同监护的指定兼顾多位姐妹的照顾资源,体现司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实质保护。

  

二、案情简介

  被监护人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去世,共有五名兄弟姐妹。母亲去世后,戊与兄长丁共同居住。

  申请人甲、乙、丙系戊的三位姐妹。她们称,丁在母亲去世后强行搬入并控制戊,限制其出门,甚至存在殴打、辱骂等行为;戊被接出后曾前往派出所验伤,发现脸部、腿部有多处挫伤、肿胀。戊在鉴定过程中多次表示不愿由丁照顾,希望由三姐妹照顾。三姐妹遂轮流照顾戊,并向法院申请指定三人为共同监护人。

  被申请人丁不同意申请。丁称自己是残疾证上的联系人,长期负责戊的相关事务,并受父母嘱托照顾戊;母亲去世后,丁夫妇与戊同住,戊精神状态稳定、身体健康。丁否认虐待,称戊的伤势系摔倒所致,并认为三姐妹从未与戊共同生活,不了解其生活习惯,自己更适宜担任监护人。

  

三、案件经过及结果

  三姐妹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审理中,法院对被监护人戊进行谈话。戊表示自己现在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并且希望由申请人担任其监护人。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可根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同时,法院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均为女性,更便于照顾被监护人,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指定申请人甲、乙、丙为被监护人戊的共同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评论

  本案是监护争议中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典型案例。牛静律师办案成果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被“兄长长期同住”“残疾证联系人”等表象束缚,而是围绕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实际生活状态和人身安全状况组织证据。

  第二,通过被监护人谈话、鉴定中陈述、验伤及派出所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院能够直接听取并采纳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三,在监护顺序与监护能力存在争议时,成功论证三姐妹共同监护更有利于被监护人,并促成法院采纳“同性照顾便利”这一因素。

  第四,共同监护的指定兼顾多位姐妹的照顾资源,避免单一监护人负担过重,也降低被监护人再次

陷入不利环境的风险。

  对类似案件而言,律师应尽早介入,及时固定被监护人意愿和伤情证据,必要时联动报警、验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程序,并在特别程序中充分论证“最佳利益”,而非仅争论法定顺序。本案终审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监护确认案件中以被监护人为中心、综合运用证据和法律的专业价值。

牛静律师,13671661427(微信同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学位,执业逾十年。出身法律世家,兼具深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