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亮点
1.三姐妹共同申请担任监护人,兄长强烈反对,法院最终终审支持三姐妹的共同监护申请。
2.法院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作为核心考量,并采纳“同性照顾更便利”的个性化因素。
3.在法定监护顺序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发生冲突时,法院没有机械按顺序指定,而是综合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生活联系等因素作出判断。
4.牛静律师通过证据固定被监护人在谈话、鉴定中的意愿及生活现状,成功促成法院指定三姐妹为共同监护人。
5.共同监护的指定兼顾多位姐妹的照顾资源,体现司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实质保护。
二、案情简介
被监护人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去世,共有五名兄弟姐妹。母亲去世后,戊与兄长丁共同居住。
申请人甲、乙、丙系戊的三位姐妹。她们称,丁在母亲去世后强行搬入并控制戊,限制其出门,甚至存在殴打、辱骂等行为;戊被接出后曾前往派出所验伤,发现脸部、腿部有多处挫伤、肿胀。戊在鉴定过程中多次表示不愿由丁照顾,希望由三姐妹照顾。三姐妹遂轮流照顾戊,并向法院申请指定三人为共同监护人。
被申请人丁不同意申请。丁称自己是残疾证上的联系人,长期负责戊的相关事务,并受父母嘱托照顾戊;母亲去世后,丁夫妇与戊同住,戊精神状态稳定、身体健康。丁否认虐待,称戊的伤势系摔倒所致,并认为三姐妹从未与戊共同生活,不了解其生活习惯,自己更适宜担任监护人。
三、案件经过及结果
三姐妹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审理中,法院对被监护人戊进行谈话。戊表示自己现在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并且希望由申请人担任其监护人。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可根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同时,法院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均为女性,更便于照顾被监护人,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指定申请人甲、乙、丙为被监护人戊的共同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评论
本案是监护争议中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典型案例。牛静律师办案成果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被“兄长长期同住”“残疾证联系人”等表象束缚,而是围绕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实际生活状态和人身安全状况组织证据。
第二,通过被监护人谈话、鉴定中陈述、验伤及派出所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院能够直接听取并采纳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三,在监护顺序与监护能力存在争议时,成功论证三姐妹共同监护更有利于被监护人,并促成法院采纳“同性照顾便利”这一因素。
第四,共同监护的指定兼顾多位姐妹的照顾资源,避免单一监护人负担过重,也降低被监护人再次
陷入不利环境的风险。
对类似案件而言,律师应尽早介入,及时固定被监护人意愿和伤情证据,必要时联动报警、验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程序,并在特别程序中充分论证“最佳利益”,而非仅争论法定顺序。本案终审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监护确认案件中以被监护人为中心、综合运用证据和法律的专业价值。
牛静律师